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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向宣发方支付影片宣发费后,能否以合同未签章为由要求退还?
【原创】文/汐溟
片方在委托宣发方宣发影片时,双方通常会先签订书面合同并预先支付宣发费,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宣发方先宣发影片,片方后支付宣发费。此后片方能否因未签订合同要求宣发方退还宣发费?
甲与乙就影片的宣传发行等进行了联系沟通,形成初步意向。后甲向乙发出《委托宣传发行合同》版本,但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乙即先开展了宣发工作,甲也向乙支付了一笔宣发费。后甲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乙退还宣发费。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论如下:
首先,甲要求乙退还宣发费,其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如其所称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甲主张退还宣发费的规范依据应该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甲之所以向乙支付宣发费是因为乙为其影片提供宣发服务,乙提供宣发服务在先,甲支付宣发费在后,无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提供服务一方受领报酬均有合法根据,并非取得不当利益。乙取得甲宣发费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返还。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向乙曾发送过书面合同,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对双方本无效力。但此后乙主动为影片提供宣发服务,而甲也为乙之服务支付宣发费。甲乙之间是影片委托宣发关系,为影片提供宣发服务是乙的主要义务,支付宣发费是甲的主要义务,双方对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未持异议,而且也相应的履行了己方义务。双方以实际行为的方式形成合意,表示对对方履约行为的接受认可。因此,甲乙之间委托宣发合同成立。基于各自的履行行为,双方对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甲接受乙的给付,并支付相应对价。合同效力已经终止。
最后,如乙在合同履行期限存在违约行为,无论合同是否终止,甲均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返还宣发费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乙在提供宣发服务时有违约行为,甲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甲要求乙返还宣发费的理由是合同未成立,并非乙提供宣发服务中有过错或不当,非因乙有违约行为。而且,乙在提供宣发服务后甲才支付宣发费,如甲发现乙有违约行为,在支付宣发费时会予以考虑,如扣减宣发费等。如甲在支付时已做扣减处理,则其无权再要求乙退还宣发费;如其未做扣减处理,可视为其对乙的服务已经验收确认,乙并无违约行为。
本文改编自《纵无合同,一方完成宣发,另一方支付酬金,合同关系成立》,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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