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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联合拍摄合同中对指定编剧的约定会有何种后果?
【原创】文/汐溟
联合摄制影片合同中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开发并限定了编剧,负责剧本开发的当事人便应委托指定的编剧创作或修改剧本。合同中编剧便具有指定性。若负责剧本开发的当事人委托其他编剧会有何种后果?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编剧A授权甲对其剧本享有改编权、摄制权,虽然剧本仍有继续修改完善的必要,编剧A对后期工作不再参与,但约定剧本修改再创作只能由编剧B负责。即编剧A指定编剧B修改其剧本。获得授权后,甲与乙签订《联合出品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制作影片。双方约定,乙负责剧本的再创作,由其与编剧B签订聘用合同。但乙并未聘用编剧B而是委托其他编剧修改剧本。该事实被编剧A发现,编剧A以甲违反授权条件更改剧本修改编剧为由收回对甲的授权。甲因乙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甲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该条款要求当事人应有违约行为且该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达。虽然乙的行为导致编剧A收回剧本授权的恶劣后果,但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甲乙的是双方之间的《联合出品合同》。评价乙是否违约仍以《联合出品合同》为依据。基于该合同约定,乙负责剧本的再创作,由其与编剧B签订聘用合同。乙未委托编剧B修改剧本而是委托其他编剧,该行为构成违约。但是,违反该约定未必产生不利后果。该违约行为的性质不易认定。违反编剧本人指定修改者的约定另行选择修改者,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1)另行委托的编剧水平更高,修改后的剧本质量更佳,甲乙双方均满意,编剧A对修改后的剧本也满意。尽管违反合同约定,但基于对修改剧本的认可,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2)另行委托的编剧水平与编剧B持平,修改的剧本质量未遭编剧A强烈异议,此时双方有合意变更原授权的可能。(3)另行委托的编剧水平不如编剧B,修改后的剧本遭编剧A否定。结果不同,乙违约行为的性质也不同。该案中,编剧A否定乙委托的编剧,从其表示看,乙构成严重违约。
编剧A收回对甲的授权,此为乙违约所产生的间接后果。甲乙之间合作拍摄制作影片,剧本及其授权是合法拍摄的前提,也是双方合同的履行基础。编剧A收回剧本授权,导致甲乙拍摄不能,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亦即,甲乙双方的合同目的均已丧失。故而,乙违反指定编剧修改剧本的约定,致影片拍摄不能,构成根本违约。甲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影片合作拍摄关系中,负责剧本开发的一方违反编剧指定性的约定未必产生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只是可能的结果之一。但无论是何种结果,该方当事人都面临违约的风险,故更换指定编剧应慎之又慎。
本文改编自《编剧未亲自编写剧本,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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