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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发布版权权利声明致使影视改编项目停滞,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双方当事人合作改编制作电视剧,约定一方负责原剧改编权授权。签约后若有第三方发出权利声明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改编权授权产生瑕疵性怀疑,负责改编权授权的当事人应该补充提供证据以排除一方的版权质疑。若该方拒绝提供证据,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合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就某部电视剧的联合改编、制作、发行签订协议,约定:电视剧原版权人为丙,甲已从丙处获得授权。甲负责提供丙拥有版权的电视剧的出品、改编、制作、发行等相关权利和授权。甲承诺从未自行授权除乙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协议项下所授予乙的权利。甲承诺在未得到乙书面同意情况下,不针对本剧擅自自行开展或与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样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基于本剧所产生的产品或成果。甲承诺本剧名称的使用、原电视剧桥段、场景、人物、对白、情节等的使用不会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在协议后附有丙与甲签订的合同、丙向甲出具的授权书等文件。前述约定及事实表明,甲对乙负有提供原电视剧完整的改编权等权利,以保证双方合作的新电视剧拍摄制作得以在合法的基础上实施。
签约后乙聘请编剧改编剧本,完成剧本备案,同时建立摄制组进行拍摄筹备。该过程中丁发布声明称自己为原电视剧著作权人并对乙改编及筹备拍摄电视剧的行为提出质疑。
乙遂对甲所提供的版权授权产生怀疑并要求甲排除版权风险,并在一年的时间里多次就该事宜联系甲,催告甲补充版权证明,但甲并未提交其他有力证明。乙于是向甲发出解除通知,以甲未能排除版权风险为由解除合同。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合作改编制作电视剧,甲负责原剧改编权的授权,乙负责新剧的改编及制作。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原剧改编权的授权是新剧合法创作的前提,也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甲应保证对原剧的改编权授权无瑕疵,此为甲的主要合同义务。协议签订时,甲已经提交了改编权授权的相关证据,如与版权方丙的合同及授权书,但此后第三方丁提出权利主张,且对甲乙的改编行为提出质疑。此时甲乙双方应考察丁的观点是否合理,进而判断甲是否有补强版权授权的必要。
该案中,丁在声明中称其是原剧的导演、编剧及版权人,导演与编剧身份能够在电视剧署名中得以证实,而根据电视剧署名情况可知,丙并非唯一版权人。原电视剧的版权人存在另有他人的可能。故而丁的声明有一定的真实性。既然丙的版权可能存在瑕疵,甲的版权授权便值得怀疑。乙对其版权授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具有合理性。于此情形下甲有澄清该事实的必要,即有继续补充证据以排除乙怀疑的义务。
对于原剧的版权,丁与丙存在权属争议,作为合同当事人,甲有提供丙与丁之前权属相关协议的义务,如丙丁之间的聘用合同或者就原剧的其他相关合同,以此来判断原剧版权真实权属状况,前述证据至少可以证明丁的单方声明是否真实。但是甲未能提供。一般情形下,原电视剧版权人丙既然与甲有授权合同及授权书,也应该能够提供与原剧编剧、导演或其他出品方的相关合同。丙未向甲提供或甲无法从丙处获得前述合同,乙对甲版权授权存在瑕疵的怀疑进一步加深。
此外,从时间跨度看,乙就版权授权问题与甲沟通一年,期间多次催告,但甲既未提供证据予以澄清也并未消除乙的合理疑问。新剧项目一直停滞。合同已经陷入僵局,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该种情形下乙的改编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行使解除权具有合法依据。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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