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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加宣发费构成违约的认定逻辑
【原创】文/汐溟
几家出品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一方负责宣发且约定宣发费的上限。若宣发费超支通常应由负责宣发的当事人自行承担。该种处理方式以负责宣发的当事人擅自增加预算构成违约为前提。但认定构成违约除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可一概而论。
甲乙丙丁四家出品方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和广告营销工作委托甲统筹执行。甲负责草拟整体的宣传推广方案,经四方批准后具体实施。影片宣传推广预算暂定为500万元。宣传推广费用将根据四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由乙从投资预算中按需向甲拨付,但每份支出须经四方书面确认。如有不足,由甲垫付并从最后的影片收益中返还,但无论如何宣传推广投入不得超过700万元。对发行工作约定如下:四方同意委托乙负责影片的发行。四方同意影片国内影院发行投入预算暂定为300万元。发行费用将根据四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每份支出须经四方书面确认。如有不足,由乙垫付并从影片最后收益中返还,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400万元。前述约定表明,四方约定的宣发费用最高上限是1100万元。宣发方享有调整权利但应遵守必要的程序:首先,宣发方执行的是四方确认的宣发预算。其次,在实际支出时,每份支出仍需四方书面确认。最后,纵使垫付,垫付的宣发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反之,若宣发方违反协议的程序要求,将构成违约。
宣发过程中,负责宣发的甲乙将宣发预算调高至1500万元。但未经其他方同意,支出也未得到其他方的确认,支出总额超出了1100万元上限。影片结算时,甲乙要求按实际发生的1500万元作为宣发成本在收入中扣除,但未获丙丁同意,丙丁认为超支400万元的宣发费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在成本中扣除。对于超支的400万元,是否应作为成本扣除?分析如下:
首先,甲乙的主张是否有合同依据。基于四方合同约定,影片宣发支出最高不得超过1100万元,甲乙将其增加至1500万元违反合同约定,超支的4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合同。若对宣发支出合意变更,则超支仍有合同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甲乙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如行为等与丙丁形成合意,超支行为事先获得丙丁认可,从而实际变更合同使超支具备合同依据。从履行情况看,合同对预算调整有明确约定,即预先增加预算应该获得丙丁认可,支出中也应获丙丁同意,虽然有不得超过1100万元的限制,但如果甲乙将预算调高至1500万元的方案事先通知给丙丁,或者实际支出时向丙丁报备,若丙丁未持异议对甲乙而言至少尚有情理支持,但丙丁事先毫不知情,故甲乙变更合同无任何合意的可能。若报备给丙丁,丙丁未持异议,且在宣发中给予支持配合,可视为四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甲乙将宣发支出增加至1500万元曾获丙丁认可,应作为宣发成本在收入中扣除。
第三,甲乙擅自增加宣发预算若对宣发效果大有裨益,丙丁基于发行成绩对宣发预算增加事后曾有认可表示,可视为丙丁对宣发费增加的事后追认。该追认表示基于诚信的精神不可撤销。因为宣发支出增加虽然违约不当但为四方当事人带来收益,四方共享利益,要求甲乙自行承担有违公平,由四方共担较为合理。
擅自增加宣发预算应以合同变更的逻辑予以处理。擅自超支虽无合同依据,但不必然构成违约,是否形成合意是认定其具备合法根据的关键。
本文改编自《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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