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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影片投资款已被部分使用,请求返还时需考虑哪些因素?
【原创】文/汐溟
甲乙合作拍摄影片,双方共同出资,乙负责剧本开发和影片拍摄,甲支付了部分投资款,但乙迟迟未完成剧本开发致合同解除。解除时甲要求乙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投资款,但因合同已被部分履行,投资款被部分使用,乙主张无法足额退还,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成本开支,剩余投资款可向甲退还。实务中,合作拍摄影片合同解除时均涉及到投资款返还问题。若一方收取投资款后未履行合同,投资款一般应做足额退还处理。但若双方均部分履行合同,在合同因违约解除时投资款应如何退还?
第一,关于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基于合同性质,合作创作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备投资的属性,对于已经产生的支出应该共同承担。其次,在此前提下分析履行情况,如投资款确实被使用,则应作为发生成本按比例由双方分担,在投资款中扣除。但是,投资款的使用应受如下限制:第一,费用的支出具有真实性,费用确实有支出情况,而且确实为影片的制作而发生;第二,费用的支出具有合理性,费用不但为影片制作而支出而且支出是必要的,其金额是合理的,支出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支出具有证据支持,如具备合同、转账记录及票据等,双方当事人对支出无重大争议。
第二,关于解除的原因,若因违约行为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包含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合同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主张返还投资款一方对合同解除无过错也无违约行为,在处理投资款返还时则无需考虑主张返还方的责任。
第三,费用支出是否产生对应物,对该对应物如何分配处理。如投资款被用于剧本开发,而剧本在解除时已经创作完成,或解除时影片已经拍摄完成等,此时投资款已经转化为其他财产,双方可协商处理财产的归属,如开发的剧本由一方享有版权,另一方放弃版权,该财产部分投资款也相应放弃。
第四,若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且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或者均有过错,即如果主张返还方也有违约行为,解除也包含其自身原因甚至其过错较相对方尤重时,在投资款返还时可酌情超出投资比例分配成本。
综上,合作拍摄合同解除时投资款已被部分使用,返还时应考虑投资款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费用支出的举证情况,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违约行为及各自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
本文改编自《联合拍摄合同解除时,投资款返还的考量因素》,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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