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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剧本创作的一方当事人交付迟延多久,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影片合作拍摄合同?
【原创】文/汐溟
双方当事人联合投资共同拍摄影片,在权责分配中约定由一方负责剧本开发并完成剧本创作,待剧本成熟后再共同拍摄制作影片。剧本创作完成是影片得以拍摄的前提。负责剧本创作的一方迟延交付剧本必会导致整个影片项目延期,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损害。一般情形下迟延履行属一般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的丧失。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基于双方合作拍摄影片的合同关系,迟延交付剧本多久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甲与乙签订《联合摄制协议书》,共同投资并合作拍摄影片。乙负责创作剧本,经双方共同审定后由乙负责备案;双方共同拍摄制作影片;同时约定了影片开机时间。履行中,因为乙交付剧本迟延导致影片开机时间延误达一年之久。此时,甲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试论如下:
双方共同拍摄制作影片,因此,开机也由双方共同负责,超出合同约定一年之久未开机,并非一方责任。但是,导致影片无法开机的原因是剧本未创作完成。而基于双方对权责的分配约定,乙负责剧本创作开发。合同中对剧本交付时间未作约定,但依据电影的制作流程,先有剧本后能开机,剧本创作应该在开机前完成。即乙应该在开机前创作完成剧本。合同虽未约定乙创作剧本的明确期限,但通过合同其他条款可得出乙交付剧本的最迟期限。乙未在开机前创作完成剧本,构成违约应无疑义;超过预定开机时间达一年之久仍未完成剧本创作,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协作,合同目的是否丧失主要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决定,但受害方的行为也有重要影响。基于此,可作两种区分:第一种,迟延交付期间,甲有催告行为,督促乙及时交付剧本;第二种,迟延交付期间,甲无催告行为。
关于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事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义务是否具备主要债务的性质,应该结合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而定。剧本是影片拍摄不可或缺的条件,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决定性影响。故剧本创作具有主要债务的性质。在超出开机时间后如甲督促乙及时交付剧本,该督促构成“催告”,甲有权依据前述第(三)项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一年之久但甲并未督促过乙交付剧本,则甲应依据前述第(四)项行使法定解除权。即甲应证明至少是合理论证影片迟延开机一年与合同目的丧失之间的关系。
未交付剧本导致迟延一年未开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断乙未交付剧本的违约行为是否赋予甲法定解除权主要是评价其违约结果即迟延一年未开机对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后果。一年不开机可以两年开机,并不会产生永远不会开机的事实。为何一年未开机会导致甲合同目的丧失?本文认为,合同目的的实现受其预设的基础及事实影响。合同约定了影片开机时间,表明双方对影片的制作进程有预先设计。该事实的成就事关当事人权益。影片迟延开机达一年之久,足以严重破坏当事人尤其是甲对合同预设事实的安排,该种破坏已经使甲无法获得期待利益,合同目的已经丧失。
本文改编自《迟延交付剧本致拍摄过度延期,联合摄制合同可予解除》一文,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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