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担任两家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转款行为无法合理解释,违反忠实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文/汐溟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之间转款,若转款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合作或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代表人无法合理解释转款的性质及用途,转款的正当性无法得到转款公司的确认。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转款公司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担任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期,甲还担任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2023年3月,甲自乙公司离职,继任法定代表人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现2022年10月,乙公司对丙公司有一笔600万元的转款,备注用途为往来款。该笔转款经甲审批同意,但查询公司合同档案,未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有合同存档,双方之间既无合作关系也无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遂函询甲,要求其对该笔转款的性质和用途作出解释。但甲未予回应。乙公司对甲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诉请甲赔偿乙公司600万元。
问题
乙公司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评析
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担任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对乙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2022年10月,经甲审批同意,乙公司对丙公司转款600万元。甲对该笔转款的性质和用途负有说明义务。但甲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转款的正当性、合理性。而且,在甲同意该笔转款时同时担任丙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甲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乙公司向其持股的丙公司转款,必然产生乙公司财产受损而丙公司获利的后果。从实际结果看,甲作为唯一股东的丙公司获得乙公司600万元,甲具有利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为自己出资的丙公司牟取利益的动机。据此,甲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因甲的审批行为,乙公司丧失600万元,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且乙公司的前述损失与甲的审批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甲作为乙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为自己持股的公司牟取利益,损害乙公司的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应能得到支持。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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