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影视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一部影片动辄上千万上亿的投资,导演片酬、明星演员片酬、人员投入、剧组成本、拍摄成本不断飙升,制作费也越来越高。但实际上真正进入主流院线的电影并不多,进入大的网络平台的也不多,很多电影其实是亏本的。高回报吸引高投资,高投资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影视项目投资的法律风险分析
影视项目投资,关键是要把影视谈判中涉及影视投资、影视运作的核心框架以签署投资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尤其是圈外人士对于影视行业的制作流程、风险把控并没有太多的经验和知识,在影片拍摄过程中又存在很多无法预料的各种情况,投资合同或者联合拍摄合同就成了解决争议的规则和依据。根据影视娱乐圈的行规惯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影视投资项目的风险,我们简要梳理了五大类必须要慎重考虑的内容。
投资前提
(1) 要明确取得广电总局的备案文件、拍摄许可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本的授权等。
(2) 基本项目信息要清晰,如项目策划方案、剧本创作期、片名(剧名)、剧情梗概、影片(剧)长度安排、拍摄进度安排、筹备时间、剧组组建时间、开机时间、视频拍摄期间、拟邀导演、拟邀主要演员、杀青时间、后期制作时间、影片送审、发行宣传时间、影片播出时间等。
预算与投资款项
(1) 所有的项目投融资百分之九十九的问题都出现在钱上。影视项目投资离不开预算,也不得不提超预算是项目中经常出现并发生争议冲突的地方。鉴于影视剧的投资成本直接决定了投资回报,因此,预算安排要尽量约定明确,避免投资成为无底洞。例如约定总投资的限额,约定根据拍摄进度、宣发进度投资,同时把投资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
(2) 投资方式和投资进度是必须要清晰约定的内容。投资方式包括现金投资、劳务输出,例如导演不拿报酬以劳务折抵投资款,后期制作企业制作费用折抵投资款等。投资进度的约定也是投资方对于项目的可控性进一步掌握的方式,即投资款是一次到位还是分期支付,抑或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支付。
(3) 关于宣发企业以宣发费用抵作投资款,参与到后期票房分成比例的行为,业内也不少见,但这种宣发企业后期拿分成费用是否属于投资款,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后收款的方式,而并非投资;因为投资意味着风险共担,而且一般要参与到项目中。宣发阶段的问题须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作品归属权与投资转让问题
(1) 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署名权、后续开发权的归属、衍生作品投资优先权的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利问题,也是涉及后期投资人溢价回报、可得利益收益的重要事项,需要在投资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
(2) 投资的义务与投资的收益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从法律上而言,如果投资行为是一个纯债权行为,则可以自由转让;如果投资行为是双务行为,即投资人不仅有投资回报的权利还有其他义务,如前面说的投资方式涉及劳务或资源折抵投资的,就不能轻易转让债权,转让还将涉及到著作权、后续开发权、优先权和溢价等问题,则必须在投资合同中另行设定。
投资人决策权问题,谁说了算?
影视剧运作流程的把控、关键环节的把控到底是由主导影视剧的主要出品人还是投资人决策,这是投资影视项目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投资人决策权的关键,谁说了算?
(1) 一部影视剧往往会有十几个甚至更多的投资人,通常不会每个投资人都会影视剧的常规摄制工作有决策权,否则很难正常顺利开展项目。一般而言,主导影视剧的主要出品人作为主控方,负责影视项目常规的拍摄工作是完全没问题的,在某些重要事项影响到影视作品质量或者能否过审上线等问题时,投资人可以提建议。
(2) 如前所述,通常行内是由影视项目主控方承担影视项目的日常主要工作,投资人可以在项目拍摄过程中进行监督。当然投资人也并非完全没有决策权,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比如预算、款项拨付、重大争议纠纷解决等问题。此类问题,如果不进行约定,则通常由主控方负责。较大比例投资的投资人,建议可以约定由投资人委派财务、法务人员进入项目组进行管理监督。
(3) 宣发事项及衍生品开发的问题,如若没有明确约定,往往就由主控方掌握话语权。或者直接排除投资人对后续作品衍生品的权利,或者约定共同决策宣发及衍生问题。
(4) 影视项目的附带利益,如投资人要求指定导演、制定演员,投资人企业的产品植入、广告植入、商业宣传等要求。此类决策权可以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相关的广告植入合同、赞助合同等。
总之,影视项目投资谁说了算,除了资源优势外,关键还是看投资额度,通常投的钱越多话语权越多,决策权越大。
收益分配问题,账怎么算?
影视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是投资人最关心的回报方式的问题。常见的有固定回报、参考企业投资行为的同股同权的回报,溢价回报,限定时间的回报、限定平台的回报等,都可以在投资合同中予以设置。投资回报的方式、收益认定的标准与可分配收益审核、分配的流程与时间,这些都是投资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1) 固定回报的方式,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债权关系、借贷关系,毕竟承诺固定回报有悖于投资风险共担、收益共担的原则。同股同权的投资回报方式是最常见最公平的投资方式,根据具体影视项目的总预算额度来分配投资款项的比例,该比例也是获得投资回报的比例,对具体的权利和收益比例进行明确约定,这种股权投资方式争议也比较小,一旦发生争议,解决路径也很清晰。
(2) 溢价回报这几年在行内很流行,这其实也是一种股权投资方式,考虑到公司的净利润在不断提高,相应购买股权的价格就会增长,而且公司的估值会高于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对影视项目后期的盈利有比较高的判断,那么投资影视项目股权的时候就会有溢价。当然,影视作品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目前没有明确的评估鉴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评价机构,其盈利能力、价值评估都非常难。
(3) 限定平台的回报与限定期限的回报方式,影视作品有多种发行平台,其回报也是长期的。限定平台即指明确约定限定某以平台的收益作为回报分配,例如院线票房、主流网络播放平台,但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平台。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审美认知和接受度不同,影视作品的发行回报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国内发行票房不好,但海外发行票房很可观,然而海外发行已是两年后。投资合同中可以约定限定期限的回报,要明确是否为保本收益,即投资人是否享有优先收回投资成本和一定收益的权利。
(4) 认定可分配收益的方式,通常以进账收入为准,扣除税费、服务方的平台费用等基础费用后,扣除宣发成本,有的还要求扣除制作成本,再分配;也有要求扣除其他特殊费用的,如一定范围内约定好的公关费、业务招待费等,一般会另行约定。此处还涉及到收益及成本审核的问题,如果投资人已派驻财务,可以不约定审计,否则还是要约定相关账目审核的条款。
(5) 收益分配的流程的时间,涉及多久分配一次收益,什么条件下分配收益,例如院线上线后、网络上线后几个月分配,双方还可以就优先分配权进行约定。
基于文化传媒娱乐行业的特殊性,影视项目作为精神文明层面的产品,非常倚重剧作家、导演对作品质量的把控,同时导演、明星演员的个人流量号召力对最后的票房转化也起到很大的影响效果。影视项目投资相较于其他投资,除了钱的风险外,还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摄制过程中的风险、资金中断的风险等,当然最大的是人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愿赌服输。提前把规则设定好,预估你能填多大的坑,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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