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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收益分配产生争议,何种情形下申请司法审计不会被准许?

2025-03-14 10:55 发布

幕后 | 导演制片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电视剧播映后负责发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分配收益。对方提起诉讼后双方对发行收入、宣发成本及分配比例并无异议。如提出审计申请,能否被准许?

约定

2021年2月1日,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协议》,主要约定:1、该剧的投资预算8000万元,甲投资4800万元,乙投资3200万元;2、甲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3、双方的投资款均打入摄制组专用帐号内,由该剧摄制组负责管理,专用帐号户名为丙公司。4、该剧全部发行总收入在扣除发行成本后,由甲乙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分配。

履行

签约后,甲、乙均向丙账户足额转入投资款。2022年2月1日,该剧发行播映。但此后经多次催告,甲未向乙分配发行收益。

诉讼

乙提起诉讼,诉请甲支付分配收益1000万元。诉讼中,甲、乙双方对于分配的收入金额、支出的宣传成本、分配比例均无异议。但甲申请对投资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问题

甲的审计申请能否被准许?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文认为,甲的审计申请不会被准许。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无审计的必要。甲、乙联合投资电视剧,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并且约定了收益的计算方式,即对于发行收入减去发行成本后的可分配收益,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该剧已经播映产生发行收入,具备分配条件。甲怠于履行分配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双方对于收入金额、宣发成本、各自的分配比例均无异议,前述事实可以确认。乙向法院提出支付分配收益诉讼请求,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已经可以对该项争议作出处理。因此,继续审计对事实的认定和结果的处理无影响,故无需再审计。

第二,甲申请内容是对投资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该案中乙诉请甲支付分配收益,待证事实是该剧的发行收入、发行成本以及分配比例。资金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并非该案待证事实,对该案的处理无影响。而且,乙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不参与拍摄、制作和发行,也不负责资金的管理。即便审计结论认为资金使用缺乏合理性、合法性,乙仍然可以提出支付发行收益的权利主张,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第三,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向第三方丙账户汇入资金,资金使用管理者是摄制组。案争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乙,丙账户虽然收款,但并非合同当事人,仅仅提供账户为摄制组所用。如果甲认为资金使用不当,应由甲向摄制组另行主张。

综上,甲提出的审计申请,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也无意义,无审计的必要,不会被准许。

                                                         

参考判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8810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https://open.6pian.cn/news/12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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