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影片资金,另一方负责影片制作。负责资金的一方应解决影片的资金问题,为影片提供资金。资金的提供方式有两种:出资和募资。二者均为对影片提供资金的义务,资金皆为影片投资款的性质,有何区别?
2024年5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制作费6000万元,甲负责影片制作费募集工作,乙负责影片制作。甲分四期向乙支付制作费。为配合甲的募集工作,乙应按甲要求制作宣传素材,如片花、海报等。
前述约定中,甲对影片承担出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有制作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但同时也约定,甲的资金系募集而言。本文认为,尽管同为投资款支付义务,募资与出资仍有区别。募资是负责资金的一方向第三方融资,并非自有资金,影片的投资款系通过募集方式而来;出资,是指没有明确约定影片投资款的来源或获取方式,只约定投资款金额及支付方式,负责资金的一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汇入资金,资金可能系出资方自有,也可能是募集而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四点:
第一,如果合同约定资金系募集而来,通常会约定另一方对募集资金承担配合义务,如制作影片的一方按募资方要求制作片花或海报等,应对影片提供宣传的支持,以便为募集资金提供助力。而对出资模式而言,出资是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负责制作的另一方通常无配合义务。
第二,基于前述特点,在募资模式中,如约定制作方需履行配合义务,若该方未履行,虽未必构成法定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但因为制作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对募资方的募集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在募集资金不利的情形下,可以适当减轻募资方的违约责任。而在出资模式下,合同约定出资方应按约定方式出资,未出资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系出资方自己的行为所致,与另一方当事人无关,出资方不能将违约责任归咎于另一方,请求减轻违约责任通常难被支持。
第三,是否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不可抗力一般不会对资金汇入产生阻断力,不会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因此,出资义务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未履行出资义务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一般难被接受;但募集资金则不同,资金的募集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募集资金的一方未能募足资金或有迟延行为,可能适当减轻违约责任,例如,疫情发生前,当事人签订影片投资合同,约定一方应募集资金,签约后疫情发生,募集工作受到一定限制,如募资方未严格履行义务,可适当减轻违约责任。
第四,是否受情势变更的影响不同。募资义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基础条件,若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形,该方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出资义务则不受基础条件的影响,即便基础条件有重大变化,仅就出资义务的履行而言,不受限制,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张,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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